5月1日起,《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将正式施行,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已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实施数天,各地均传出“醉驾入刑”的“第一人”。
法律是无情的,一旦醉驾就成了刑事案件,拘役6个月,这一笔就成了“犯罪前科”,威慑力不小;对公务员来说,酒驾除了刑罚,还可能被开除公职,后果更加严重。
惩罚与规避,系于矛盾之两端,惩罚越严厉,规避越疯狂。2009年全国范围内治酒驾,酒驾司机与交警“躲猫猫”花样百出,无奇不有。可以想象,“醉驾入刑”必将引发更大的反弹,规避手段亦将空前高超。平头百姓,醉驾被抓,可用的手段不多,顶多也就是胡搅蛮缠、耍赖装可怜……而官员、富人,甚至“官二代”、“富二代”,情形就大不相同了。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的特点是,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可持续数小时。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种,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到其时,“病理性醉酒”会不会被滥用,“精神病人”会不会骤增?很难说。当然,规避手段绝不止这一种,以权压人、私下说情、花钱买刑……
从严治醉驾,公众打心眼里拥护,而鉴于“选择性执法”是执法实践最大的“短板”,公众亦担心治醉驾会不会“刑不上大夫”、贫富有别?如果不能做到“醉驾入刑”面前人人平等,纵容权贵的违法行为,势必会损伤法律的刚性和公众的信任感。
回应并消除公众的质疑,最好的办法还是严格执法程序,减少人情和特权的干扰。比如,可在查验现场使用录像、录音等技术全过程记录,或者通过微博等及时公布醉驾者名单等,法律被规避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公众期望看到的是,法律法规的网越织越密,钻空子的行为越来越难,而不是相反。执法者当以手段创新,满足公众的愿景。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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