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5日曾报道,邹城一名男子醉酒后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被交警查扣。5月12日,邹城法院依法审理了王某醉酒驾驶一案,一审认定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5月3日21时40分,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北兴路东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查机动车信息,王某驾驶的机动车系报废车。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显示,王某的测试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济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王某血液中乙醇成分的技术鉴定结果为141.7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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