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5月17日《京华时报》)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各地高院下发了通知,对“醉驾入刑”有新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两个观点很值得关注:其一是醉驾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尤其是危害社会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其二是醉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的观点。
“醉驾入刑”可以说是打击遏制醉驾行为的一把利剑,是一个保护无辜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护身符”,当“醉驾入刑”成为刚性法律时,笔者作为老百姓对此举着实拍手称快。所以,新的解释一经媒体披露,迅即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媒体及公众对此观点的争议也很大。许多人认为,我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醉驾已经入刑”,成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岂可让这一法律在实践中再有“伸缩性”?还有观点认为,最高法的“解释”有些“模糊”。比如,如何界定醉驾属于“轻微危害”?谁来掌控这个“自由裁量”的权力?此外,还有一种观点,目前正是因为醉驾行为比较普遍,层出不穷,才更需要勒紧“醉驾入刑”的“缰绳”,通过严打、严查、严惩,让醉驾行为形不成气候。
其实,给“醉驾入刑”开一道或几道“口子”是非常不妥的。一方面,我们执行法律,不能光考虑醉驾者的“权益”,更应该优先考虑公众的权益,特别是公共安全。醉驾的社会危害具有不可“预知性”,虽然有的醉驾行为并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但是醉驾却始终存在着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对醉驾行为严打、严控,那么,社会上那些无辜者的权益如何来保障?而通过“醉驾入刑”来遏制醉驾,恰恰能够有效预防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司法机关不能轻易放弃这一原则。
另一方面,醉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蔑视法律、藐视公共安全的行为,明知道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酒驾、醉驾,一些人却偏偏要以身试法,不仅违背法律要求,而且违背社会公德,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公害”。如今,既然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醉驾入刑”,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为醉驾者“说情”和“减轻”责任的做法都是有违法律本意和民意的。
有人说法律要体现“宽严相济”,这种表述没有错,但是在醉驾这个问题上,还是宜“严”不宜“宽”。毕竟,醉驾的后果难以预料,醉驾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比例太高,我们不能拿社会上无辜者的生命安全去做“赌注”,必须严惩任何形式的醉驾行为。只有让醉驾者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代价,才能让那些好酒的人,在酒后驾车的问题上不敢为、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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