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员醉酒驾驶还乘坐,乘客作为受害人将承担一定比例损失。自醉驾入刑后,业内对此议论颇多。前日,南海法院公布一宗因醉驾引发的官司,提供了新的启示及警示意义。
去年8月14日23时50分许,喝得醉醺醺的李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准备骑摩托车返家。这时,他的朋友罗某、黄某非但没有阻止李某开车,还坐上了李某摩托车的后座,要坐“顺风车”。
李某的车从松岗方向沿虹岭路狮西方向行使,行使至南海区虹岭路狮山镇陈边村路段时,一辆货车忽然从道路中心分隔带缺口驶出。李某尝试过急刹,但已来不及阻止摩托车撞向货车侧面。因没有配戴头盔,李某等三人被抛离车身,李某、罗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月20日,南海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货车司机吴某与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摩托车上的乘客罗某和黄某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向李某、罗某家属赔偿了20000元。
去年底,黄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吴某、李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法院指出,货车司机吴某与李某构成了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死者黄某明知李某无证且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乘坐李某的机动车,且不佩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致死,其行为对造成自身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应适当减轻李某、吴某的赔偿责任,并酌定减轻比例为10%。
据此,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黄某的家属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款总额应为438303.4元,保险公司应赔偿4万元给黄某家属。扣除保险公司的赔付等,李某家属应在李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209151.7元,货车司机吴某在扣除原来已支付的2万元后,再赔偿损失189151.7元。(赵进 黄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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