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江苏男子袁某竟然醉酒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被在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进行例行检查的交警抓个现行。记者昨天获悉,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由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北京市首例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今年5月2日晚,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在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23时左右,一辆比亚迪牌小汽车驶入大羊坊收费站,民警上前对其进行检查,当司机摇下车窗后,一阵酒气扑面而来。司机袁某发现民警要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立即摇上车窗锁上车门拒绝检查,并在车内睡着,直到5月3日0时30分左右,见躲也躲不过去,才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认定,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毫克/100毫升。在接受讯问时,袁某称自己尚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他承认心存侥幸,称当晚驾车前喝了几两52度的泸州老窖,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追悔莫及。
据检察官介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酒驾车。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据法条规定,只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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