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在珠海香洲区法院公开审理该市第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告人曹某因醉驾摩托车撞伤人,被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今年5月6日21时20分,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某五金店务工的“90后”男子曹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港湾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在其行驶至珠海市高新区官塘村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两名女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本人及两名女子受伤(经鉴定一人受轻伤,另一人未达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曹某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两名女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曹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被告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陈治家 苏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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