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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电动自行车限行不能“一刀切”

2011年06月09日 11:06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从6月6日到12月5日,深圳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等主要市区。7月1日前交警部门发现违规行驶的电动车将以劝告为主,7月1日将正式开始处罚,对违规骑行者将罚款200元,如拒缴罚款将暂扣车辆。(6月8日《京华时报》)

  深圳市出台此政策的主要原因是“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较多,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据统计,2010年深圳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268宗,造成64人死亡。然而,这一说法及相关数据并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较多,与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善、路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及守法意识都密切相关。更何况,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也不全是因为电动自行车的原因。从这个角度说,深圳市在主要市区“限电”政策显然有违常理。

  尽管公安部等国家四部委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从生产、销售、道路安全等六个方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但这一通知也只是强调要淘汰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大于240瓦的“超标车”。而且,目前上述通知并没有明确何时实施。深圳市在没有征求公众意见的前提下,就“超越”国家四部委通知意见,将全市50多万台电动自行车一刀切地在主要市区限行,也有失公允,涉嫌剥夺中低收入者自由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由于电动自行车是目前快递公司在终端配送中使用的主要交通工具,限制电动车行驶无疑会提高快递业的运营成本,很可能最终将这一成本分摊到顾客身上,无形中加大了百姓的生活成本。

  再者,造成电动车数量扩张和泛滥,并非是车主责任。由于相关法规执行的乏力,使得超标电动自行车企业盲目扩张。如果要从根本上治理电动自行车的混乱局面,需要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超标车辆的生产和销售。

  这种无视民意的一刀切作法,因噎废食,不仅实施起来有难度,更会让法律法规受伤,损害政府的权威及公信力。狄书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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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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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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