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运管处有没有牵头核这个钱?
候瑞:运管处说这是企业行为,物价局也认定是企业行为。物价局在经过论证的时候,把这一块给忽视了。物价局表示文已经下了,下面通过其他渠道再下一个文。
在出租车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淮安市交通局客管处,公共交通管理科顾科长表示企业收费的监管不归他们管。
顾科长:具体你可能要问一下物价部门,这是他们核的,我们不太清楚。我们了解的差不多,各家收钱都是一个标准,主要是物价部门来核价。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淮安市物价局,工价处茆永高处长表示,对于企业额外收费他们不知情,即使知情也不好管:
茆永高:几个出租车公司和我们提过的,但我们没有理他,没有批。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强势和弱势的关系。至于违约金,这是你们两人的协商和合同约定,我们不好过多干涉。国家没有授权我们去管,我们也不好管这些事情。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淮安市出租车企业以违约金的形式收保证金的做法明显不合理,存在变相规定的嫌疑。
邱鹭风:(保证金)被国家限制住了2万元,你(出租车公司)为了突破2万元,就做了个变相规定,把它作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你是定金,一定要有定金条款,你没有定金条款,我只能说这是变相的借口。(记者刘浩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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