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通知,自6月28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车次,降为5元/车次。
山东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高速公路路网和道路功能发生了新变化:陆续出现了部分短距离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原来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据了解,山东省目前执行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主要有1999年执行的《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及2006年的《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上述标准,山东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其中,小于7座的家庭轿车道路通行费为每公里0.4元;公路特大桥或隧道通行费为15元/车次。而载重货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至1.4元,或15元至35元/车次 。(记者 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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