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先生驾车途中,因爆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一名两个月大的婴儿死亡,为此他赔偿了死者家属34万余元。由于他认为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将销售车辆的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赔偿死者的费用34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段先生起诉称,2011年5月,他驾驶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江淮客车,行至日东高速公路时,因车辆右后轮胎爆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在车上的一名仅两个月大的婴儿死亡。经交通队鉴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其驾驶的客车右后轮胎爆胎。
段先生认为,由于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的质量问题,才发生爆胎,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婴儿死亡。为此,他已经支付了婴儿家属赔偿金3448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这笔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刘可 通讯员 郝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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