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用明确的收费标准,杜绝“天价”拖车费。新规定8月15日起执行,拖车费每次每辆不得超过1500元。
根据新规定,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对道路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
根据新的牵引费收费标准,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牵引费收费标准(基本公里牵引费与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之和)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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