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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价卖出违规 合法征税无理

2011年08月12日 11:1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有一则规定:去年,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严惩包括加价在内的汽车销售违规行为。这也就是说,加价售车虽然已成公开的行业惯例,虽然现在已呈愈演愈烈的趋势,但它还是被管理部门认定为违规的行为。

  有一件公案。今年3月14日,针对路虎经销商的加价不开票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曾经给当地一家路虎4S店开出过国内首张加价售车罚单,没收违法所得140.21万元。这表明,对违规加价售车行为进行严惩,在小范围内是得到了执行的。

  有一个常识。一种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违规,精神不分裂的作法,应该是对该行为予以取缔,对行为人给予处罚,而不是由行为的接受者来埋单。这与根除乱收费,应处理的是收费部门,而不应通过处罚“被自愿”的交费者来达到目的是一个道理。

  打个比方,卖汽油柴油的如果因为别无分号,就在供货紧张的时候,擅自加价出卖油品与良心,却开据正常价位的发票,显然应该给予铁腕打击。即使日后东窗事发秋后算账,税官要追缴偷逃的税款,也该从卖油的口袋里掏银子,而不是让被逼无奈的买油人上税。我想,这应该是智商正常的逻辑。当然,这只是一个从流程上来讲并不严谨的举例,绝无含沙射影的歹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对号入座,概不负责。

  具体到加价售车行为,谁都知道它在事实上逃避了税款,对其进行治理应该是大快人心之事。但是,为这种违规行为承担后果的,理应是收了不菲加价的经销商,而不应该是买车的消费者。就像深圳那样实施重罚,除了被罚的商人,旁人应该没有意见。

  但有些事情,总是超出人们可怜的想象力。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拟在“价外费用”中增加列举“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收费,三项费用要统一开票征税。如果买车的人加价费2万元提车,按照10%的税率纳税,即要多缴2000元的税款。

  我的理解是,如果这个办法开始执行,多花了冤枉钱买车的消费者,还要再掏10%的税钱,等于为经销商的违规行为交“罚款”,还不能有丝毫的抗拒。因为多收了钱的商人只是违规,多掏钱的车主不交税就是犯法,这实在令人很无语。

  不过,还是有人出声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就表示,本来加价就不合理,现在还要消费者为这部分加价费买单,这种规定是很不合理的,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更多的人则在质疑:“如果征税,就是承认经销商加价卖车合法了?”

  对此,税务总局修订稿的表述是,加价售车是否违法,目前有争议,修订稿的意见对加价费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否定。这很有游戏感的文字,与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定义加价售车为违规的明确态度成鲜明的对比。且不说这种颇显暧昧的表述,是不是流露出对三部门定性的不认可,只说对加价费征税的坚持,给人的感觉就是,管它合不合法,先把钱收到手再说。

  搁置争议坚决收税,将使加价销售合法化。由此可以想象,商人们以后加起价来会更加理直气壮。理由很简单,已经有人为加价收费上了税,谁敢说它不合法?这样一来,国家税收当然不会再受到损失,经销商们更是毫发无损,而大把掏钱给商人的消费者在被加税后,纳税义务也是更上一层楼,真是一种极致的和谐。

  据新闻说,国税总局为《征管办法》的修订稿初稿,是专门召开了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纳闷的是,要出台一个事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怎么就不听听百姓的声音呢?还是据新闻说,有业内人士指出,经销商仍然会想办法转嫁或规避“加价费”的税费。这也就是说,即使这个办法出台,也不见得一定达到预期的效果,那还弄这么个办法有什么用?继续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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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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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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