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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停车位上设地锁 鼓励新建改扩建停车场

2011年09月18日 15:1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允许空置土地用作临时停车场;擅关停车场最高罚10万元……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7日。

  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从停车场建设及停车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尤其在强化停车场建设和提高车位利用率方面提出了非常详尽的措施,提出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同时,推行限时停车制度,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政府主导公益性停车场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动车停车场主要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公益性停车场”的概念,并认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且单独选址立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停车场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新改扩建的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未取得产权不得出售车位

  此外,供本居住区或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满足自身需求后,可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前提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备案。居住区停车场不得闲置,未取得产权的不得出售车位。如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公有道路、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没有条件的,由区县政府在其周边胡同、街坊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设施,以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

  针对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的区域,征求意见稿提出,区县政府可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路外临时停车场。

  停车场信息将实时公布

  另外,为了收集、掌握停车位设置情况,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本市将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区县政府各自建立区域子系统,实时公布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分布、具体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为停车人提供动态出行信息。在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管理单位应上报停车位情况。交通客运枢纽场站、商业街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应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车位,便于市民出行。其中,在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非法运营车辆聚集区,还将设置机动车禁停区,并加装隔离桩等安全设施。

  擅自停用停车场最高罚10万

  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指出,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按每一车位5000元罚款处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另外,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插手。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应缴纳停车占道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占道费将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记者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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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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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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