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是否意味着一律要“入牢”?
“醉驾免刑的口子一旦被打开,其作为‘判例’所带来的示范性影响不可小视。”有网友认为,“法院在量刑时也不应过早释放‘坦白从宽’的信号。法律的威慑不仅来自于刑罚的严厉,更来自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有罚不严,威慑力不够;有罪不罚,威慑力自会大减。”
这种质疑,在办案民警中同样存在。
不过,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却有不同看法。他指出,“缓刑也是刑事处罚,毕竟当事人是从无罪之人变成有罪之身。像公务员之类的公职人员会被开除公职。”对于醉驾审判过程中,公众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周玉忠认为,“公众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不坐牢,就没有威慑力。其实不关起来,不等于没有受到惩罚。”
缓刑?免刑?拘役?量刑具体标准模糊
此前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已经相继表态,对醉驾一律要立案追究。
据统计,截至2011年9月16日,广州市各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醉驾)一审案件83宗(83人),其中1人为约旦国籍;审结50宗(50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判处1个月至4个半月拘役48人,其中18人判处缓刑,48名被告人均被同时判处1000元—3000元罚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1宗(1人)。判处缓刑比例,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如,江苏的401起醉驾全部判实刑,其中判处缓刑仅1例。据扬子晚报统计的数据,截至9月28日,媒体披露的醉驾免刑案全国仅5宗,其中广州占了2宗。
“广州醉驾判决太轻,缓刑、免刑幅度过大”的质疑浮出水面,“醉驾不入刑,威慑力不足”再度成为担忧。
从醉驾入刑开始,对最高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呼吁未曾停止过。据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名法官透露,目前未收到全国最高院下发的指导精神或案例,主要还是以高院党组副书记张军的前述说法为准。
“当时立法精神是‘醉驾一律入刑’,然而现在却出现了四种处理结果:缓刑、免刑、拘役,甚至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入罪。”周玉忠认为,虽然这四种判决方式都有法律依据,但确实容易引起质疑。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什么样的情节就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如果公众看到的是同种情节不同结果,就会有质疑,对司法权威出现不信任。
“这半年来,各地对醉驾的审判五花八门,同罪不同刑,容易出现司法实践的混乱,破坏司法权威。”周玉忠直言,“这也确实会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灰色空间,公众难免猜想,天平可能会往有权有势的一方倾斜。”周玉忠直言。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接受采访时就多次呼吁“两高”尽快出台更加细化的司法解释。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陈建清认为“两高”可以下发一些判例,进行判例指导。
周玉忠认为,为了避免司法不公,应该将四种情形的裁量一一列出来。“比如什么才算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情况适用缓刑、免刑。”周玉忠认为,具体解释可以采取采取典型案例和归纳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毕竟如果每一个情节去细化,不现实。
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认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里最轻的罪,其刑罚的幅度也不大,只有1—6个月的拘役,出台司法解释不一定必要。“法律越多,越具体,有时候反而会越让人无所适从。但是我们也能理解公众的不安情绪,以往醉驾造成的危害太重了,公众希望这种现象能够杜绝,进而希望法律能‘一视同仁’、‘一个不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