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后,被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主要研制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昨天,丰台法院科技园审判区开庭审理了此案。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使用了将神舟飞船送上太空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的火箭形象。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昨天,宝马公司辩称,中国的长征系列火箭已经有超过100次的发射,公司在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正当使用,运载火箭研究院对其不享有任何权利。此外,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公众根本不会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而且,“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是在汽车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宝马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宝马公司在委托设计和使用广告图案过程中,已经在可能的注意力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权益,要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的诉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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