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10万元。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开审此案。
原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用于发射神舟飞船的一运载火箭形象。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该研究院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宝马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在庭审中,被告宝马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于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该公司使用火箭图形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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