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发布 或成为维权利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理念的改变,汽车早已不再是什么稀罕事物,买辆汽车也不再是什么新鲜话题。于是,越来越多的小汽车开始“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代步工具和生活必需品。据了解,2011年,我国汽车销量达1850.51万辆,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而随着汽车市场的火热,还有一个词也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那就是——汽车召回。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条例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
解读
进口车销售商担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为及时对缺陷产品进行必要的召回,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厂商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任何人可投诉缺陷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家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登记、维修等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国家质检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发布预警信息。
各国汽车召回政策 美国三包最狠
对比各国汽车质量保障的经验后可以看出,在国外,汽车“三包”不一定要有,但保护消费者的法规一定要有,严格的召回规定更要有。像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解决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纠纷。
美国:修车“柠檬法”修不好直接退钱
作为世界主要的汽车消费大国,美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经验丰富,措施严密。各州都有规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这些法规被统称为“柠檬法”,因为在美国人看来,一辆问题不断,一修再修的汽车,味道如同酸涩的柠檬。
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在纽约州,在三种情况下,消费者都可以选择退换。
情况一:在新车购买之后的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在消费者向经销商报告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
情况二: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情况三: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也将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加州的法律与之类似,但更为严格。对于可能危及生命的问题,两次修不好就必须退换,而且特别强调,消费者有选择退款或者更换的自由,厂家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