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驾、毒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2)
管理方无责可不赔
条款: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大兴法院法官赵玉东称,此前有关行人进入高速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相关法律并不明确。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是按照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来划分责任。该条款规定明确,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特别条款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合并审理
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除外:(一)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的;(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有异议的;(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的赔偿保险金数额有异议的。
解读:王磊解释说,这个条款是一大进步,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问题。目前法院的审理模式是,交通事故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案件,放在民事审判庭审理;机动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商事审判庭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可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这个条款跨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更充分地保障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同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任
条款: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解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说,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问题,且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影像数据等其他证据具有同等地位,可以避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论的问题。
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