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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州6月2日电(莫非 吴敏平)今天举行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条例》加大了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以改善广东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
《条例》规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处罚由原来的“处两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则由原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力度的加强有效提高了法规的威慑力,《条例》的实施将对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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