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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数钱费”的法律与道德

2010年06月30日 15:3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近,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对面值1元及1元以下的硬币或纸币清点业务,不分对公还是个人账户都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此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在其合法性上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银行收取“数钱费”的法律分析

  对此问题,我觉得不能简单地回答。因为“零币清点手续费”问题看似一个小问题,实质上它反映的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必须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分析。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许多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货币关系、合同关系、财产关系和监管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又具体包括保管关系、投资关系和代理关系。

  首先,从货币关系的角度来看,存款是一种将法定货币转化为存款货币的过程。按照我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币无论是主币还是辅币都是我国的无限法偿货币,它在本货币区域内都具有绝对的支付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接受,也不应变相地限制其支付效力。否则,即为违法行为。但是,银行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是在清点完零币后加收的服务费,并没有限制我国法偿货币的支付效力和财产效力。就此而言,应该没有违反货币法律。

  事实上,从零币接收方的利益上来考虑,许多国家法律对支付零币有一定的限制。如英国1983年的《通货法令》第1条第3款规定,10便士以上的铜镍币或银币在10磅之内为法偿货币;10便士以下的铜镍币和银币,只可用于支付不超过5磅金额的债务;青铜币只能用于支付不超过20便士金额的债务。新加坡《货币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如果硬币的面值为50分,那么它可以用于10加元以下金额的支付;如果该硬币的面值低于50分,那么它只能用于2加元以下金额的支付。《欧元条例974/98号》第11条也明确规定,除发行当局和发行国法律特别指定的人外,任何当事人都没有义务在一次支付中接受50个以上的铸币。这些规定虽然不能直接论证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合法,但它却可以反映出这些国家立法的价值取向。

  其次,就合同关系来看,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习惯合同。从全世界来看,其合同的基本内容都是依据存款习惯来确定的。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银行是要约人、存款人是承诺人。其中,银行是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不提前特别声明不得撤回的要约。存款人的存款表示就是承诺,银行没有权利拒绝为存款人办理存款业务。就“零币清点手续费”问题来看,在银行并没有拒绝为零币存款人办理存款业务,也没有对存款提出特别限制的情况下,不违反存款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就财产关系来看,银行并没有拒绝承担对零币存款人的存款保管义务,也没有与其他整币存款人区别对待;就投资关系来看,银行没有拒绝向零币存款人支付利息,或者对零币存款人支付的利息区别于整币存款人的利息。更没有拒绝为零币存款人办理货币的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同整币存款人区别对待。因此,没有违反法定的财产关系。

  第四,就监管关系来看,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我国《价格法》第18条明确规定,只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显然,“零币清点手续费”不在此列。

  并且,我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显然,商业银行有权对大额取款业务和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因此,监管机关也无权限制这种收费行为。

  由以上可见,就普通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银行存款业务活动中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是完全合法的。至于收费标准问题,有人提出应召开听证会,我觉得这是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一种误解。

  我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显然,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不适用于银行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它不属于价格听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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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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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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