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的几个突出问题,如缴费高、统筹层次低等,使得如何进一步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体系到了一个关键时刻
发达国家和拉美国家的经验以及世界银行的建议模式,都说明一国应该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第一支柱来自于社会统筹,国家财政对此应发挥重要的支撑力度;第二部分是基金积累模式下的职业年金;第三部分则是商业保险的发展。
事实上,中国城镇当前正在推行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就是在这3支柱模式的基础上改进而来的。中国养老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或称企业年金),并由私人自愿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几年来,政策的侧重方向集中在社会统筹账户和强制性个人账户这两部分资金上。按照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将由企业缴纳,缴费率为工资额的20%;个人账户部分由职工缴费完成,缴费额为8%,缴费率总比例为28%。
而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丹麦等国,所谓的“社会统筹”部分完全由国家财政买单,企业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泰国、印度尼西亚等新兴经济体,缴费的总比例也大多维持在15%以下,例如泰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为7%,而印度尼西亚则仅有5.7%。
中国现有缴费结构的直接后果,便是民间经济逃离社保体系的冲动增加,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中国养老保险参保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的问题。对于拒保现象,除了企业参保意识薄弱,以及目前一些制度设计不能鼓励公民有持续参保的积极性外,过高的缴费比例,也是一项根本原因。
如果本着降低负担、吸引更多人入盘的思路,降低缴纳负担,那么中小企业的逃离冲动会降低,能力强的企业则有更大空间发展年金制,养老体系的资金池会更加充盈。
现行养老模式的另一问题,是基本养老金在整个养老体系中所占比例过大。由于在最初的养老保险模式设计时,对基本养老金的定位为强制性的养老保险缴纳,而企业年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因此造成当前企业年金被过于边缘化。
企业年金边缘化的局面,使得中国整个养老基金体系的三根支柱只停留在名义上。这种格局与养老保障体系成熟的国家相距甚远。
“333”模式已在社保成熟国家广泛应用,也就是社会统筹、企业或职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为整个养老金提供的养老替代率各为30%。但目前在中国,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替代率高达58%,而其余的补充部分则几乎处于空白。这一方面造成基本养老金所承担的负担过大,另一方面也造成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与退休前相比骤降,从而明显影响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过度依赖于第一支柱,抑制了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这样的格局安排颇有“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意味。通过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承担过重的统筹账户缴费比例;虽可以暂时性缓解财政和社保体系的收支压力,但造成的一大影响是企业已没有多余的积极性和资金,用来构建补充养老保险。实际上,2010年导致部分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一个罪魁祸首正是由于民众对国家养老金的过度依赖,从而导致这些国家的财政负担不可承受。
对于当前养老金体系,从三个支柱角度来看应主要进行三方面的调整。
首先,应该降低以现收现付为主的基本养老金的比重,也就是目前所谓统筹账户的比重,并且降低企业的缴费率。这部分资金的主要功能,是用来保障人们退休后的最基本生活水平,预期的替代率不宜过高,维持在25%到30%之间即可,而企业的缴费比例则应该控制10%左右为宜。
第二,应实行强制性的职业养老金。强制性的职业养老金包括目前的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两部分,将二者合二为一。在这一整合账户中,职工个人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定期缴费,形成一个完全累积型的缴费模式,并享受一定税收优惠。这一账户的缴费额度应在工资额的15%左右,保证养老金的替代率在30%以上。
第三,应大力发展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在这一支柱下,以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保险、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其专业性优势,量体裁衣,为消费者设计满足其需要的养老金产品。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给予此产品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胡玉玮 作者为西班牙对外银行养老金和保险中国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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