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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