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夹带未结账物品出门时被超市保安拦下,补交钱款后仍面临50倍罚款的处罚,不愿受罚的顾客使计欲脱身,结果在被保安追赶过程中摔成骨折。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调处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近年来,超市和消费者双方在“盗窃”问题上爆发的冲突屡见不鲜。超市进入我国内地已有20年,但针对超市偷盗问题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位。业内人士指出,法律长期空白的背后或许是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乃至不作为。
“被小偷”摔伤要求超市赔偿
2008年12月,陈先生在上海青浦一大型超市购物后,结完账正要离去,检测器却响了。两名保安过来询问后,把他“请”到楼上一个小房间,交给超市防损部经理处理。
这时,陈先生才“如梦方醒”,想起有两双价值30元左右的羊毛袜忘记付账,赶忙从口袋内掏出来准备付账。经理不允许,声称依据超市规定,对陈先生这种小偷小摸行为,要处以商品价50倍的罚款。对此,陈先生很不服气,称超市是在敲诈,嚷着要报警。
双方僵持一个多小时,急于脱身的陈先生心生一计。他向经理表示,自己愿交罚款,但手头现金不够,要去ATM机上取。经理当即派两名保安陪他去取钱。
取钱途中,趁保安分神,陈先生突然撒腿就跑。保安马上追赶,陈先生在奔跑中不慎摔倒,再次被扭送回超市。见陈先生伤势较重,超市方让他在防损报告上签字后放人。但陈先生却执意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先生盗窃,未对其作出处罚。
然而,陈先生为医治脚伤,先后花去医药费1.4万余元。于是,他找到超市要求索赔。但超市认为自身行为合法,陈先生受伤是咎由自取。
无奈之下,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认为,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由特定机关在符合有关条件时依法定程序作出。无论陈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超市都无权对其处以50倍金额的罚款。超市的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围,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补偿陈先生两万元。
自定罚款“维权”被指违法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一份涉及国内20个省市63家超市企业的《防损状况调查报告》披露,盗窃造成的零售业损耗,占全部损耗的69.7%,已成为国内超市最大的损耗,严重影响到超市的盈利。
正因如此,超市在防盗上难免矫枉过正,导致近年来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在“盗窃”问题上爆发的冲突屡见不鲜。
2010年1月,一女大学生在上海松江乐购超市购物时,误将一瓶价值14元的止汗露随手放入挎包中,其他商品付款后被保安发现拦下,说她是故意偷窃,要求交1000元补偿私了,否则通知警方和学校。由于害怕留档影响以后找工作,女大学生交了500元才被放行。
2010年9月24日,年过六十的钱女士到上海易买得超市金桥店购物,买了将近80元的商品。结账时,由于疏忽,两个共计2元4角的小煎包没有结账便顺手放入包中。保安发现后,直接将钱女士带到防损部办公室,要求钱女士依据“行规”赔偿未付款商品价格的100倍。钱女士觉得超市的做法缺乏依据,要求报警被超市拒绝。在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后,钱女士最终被罚了50元后得以回家。
据了解,为了弥补被盗损失,很多超市都有自己的内部规矩,罚款数额是被偷商品的50倍、100倍不等。
针对超市是否有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甚至是高额罚款,《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
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所长顾国建认为,超市这种行为完全是错误的,商家不能代替法律,不能用“家法、家规”来处理,必须用法律法规来处理。
上海律师吴冬也表示,如果消费者与超市发生此类纠纷,超市方在观看监控录像之后,认为消费者“遗忘支付”的解释合理,那消费者只需支付货款,即可离开;如果超市方怀疑消费者的行为构成盗窃,应该拨打“110”报警。
“超市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罚款,已涉嫌违法。”吴冬说,即使是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因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需支付标的金额的30%,“而超市不将‘小偷’移交警方,却以高额的罚款私了,实际上也是对盗窃行为的一种纵容。”
超市防盗法律长期缺位
据了解,超市面对愈演愈烈的偷盗现象所采取的维权行动的法律依据是自力救济。对此,法律人士认为,自力救济不能滥用。
“所谓自力救济,即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吴冬说,需要明确的是,自力救济不能代替公力救济。因此,在通过自力救济控制住局面后,应当尽快求助于公力救济。
吴冬表示,超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本身并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在发现超市顾客涉嫌盗窃时,不应“私设公堂”进行“审讯”,“发现事实真相的任务属于公安机关,超市一方不能越俎代庖”。
不过,超市似乎也有苦衷。
上海易买得超市金桥店主管助理黄先生向记者坦言:“我们发现的大多数有偷盗嫌疑的人都会说自己是忘记付款的,下意识拿的,你能完全相信吗?我们也知道‘偷一罚百’这些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于目前我国对于超市的偷盗问题,没有一部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空白,我们制定出一些‘土政策’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对此,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超市防盗问题有一个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以致企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超市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营业态,是自选式开架售货,顾客和商品零距离,在出口处集中收银。这种购物方式,使得超市偷盗要远远易于、也大于传统零售业态偷盗。将针对传统业态制定的法律法规套用在现代业态身上,肯定有‘套不上’的地方。针对超市偷盗问题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的背后,是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乃至不作为。”富敏荣表示。(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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