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山东政协委员称馒头税率达17%应降税》的新闻2月21日一早就在网上引发热议。当天上午,记者就此第一时间致电山东省国税局。21日晚,山东省国税局办公室专门给本报发来专稿,就有关“馒头税”问题作出解释。
山东省国税局在文中表示,21日,山东省国税局又当面听取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就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普遍关心的“馒头税”问题作出解释: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媒体所称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再计算,以市场上1元钱的馒头来计算,消费者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馒头,应该是1/(1+17%)×17%=0.145,承担0.145元的增值税,消费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1元钱的馒头,应该是1/(1+3%)×3%=0.029,只承担0.029元的增值税。另外,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馒头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山东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记者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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