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职工月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由71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区每人每月由660元调整为82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由605元调整为750元。调整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排在全国倒数第一位,调整后将升至全国第十二位、西北五省区第二位
●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为:2010年12月底之前,由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和在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没有按政策规定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的“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王正伟昨天主持召开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4.9%;通过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今年10月底前全区2.8万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经会议研究决定,此次最低工资调整具体标准为:全日制职工月工资一类区(即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71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区(即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660元调整为820元;三类区(即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605元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每小时标准工资一类区由7.6元调整为9元,增长幅度18.4%;二类区由7.2元调整为8.5元,增长幅度18%;三类区由6.8元调整为8元,增长幅度17.6%。全区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标准工资平均增幅18%。
据了解,这是自1995年2月自治区首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我区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次标准调整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排在全国倒数第一位,调整后将升至全国第十二位、西北五省区第二位。
会议审定通过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具体界定为:2010年12月底之前,由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和在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没有按政策规定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的“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今年4月底前,首先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10月底,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享受待遇。保险统筹基金将以单位缴费为主、统筹基金调剂和各级财政补助为辅。
王正伟指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的在于进一步缩小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较好地体现公正公平分配原则,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收入权益,今年,自治区政府已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列入2011年民生计划为民办实事之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这些工作落实好,为群众谋更多福祉。
王正伟要求,《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实施要以国有、集体企业为重点,以企业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筹集资金,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协调配合,细化责任和工作,统筹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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