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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元洗发水超市打成45.8元 消费者获5倍赔偿

2011年03月08日 15:54 来源:红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3月1日《读者来信》版刊载了《莫贪小失大:超市低价促销暗藏玄机》一文,读者反响颇大,纷纷要求工商部门对超市这种欺诈行为进行处罚。然而超市这种行为屡禁不止,资兴市一家超市也玩起了“价签戏法”。

  日前,家住资兴市新区宝源矿家属区的刘女士在新区某超市买洗发水,选中了特价区货架上标价为35.50元一袋两瓶装的清杨牌洗发水。可是,她付款时收银台打出的价却成了每袋45.80元,于是向收银员提出了质疑。

  收银员表示,自己无法解释,也没办法处理。刘女士又找到超市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说是放错了位置,如果刘女士需要的话可以按照特价35.50元结算。刘女士觉得超市存在价格欺诈,于是向资兴市工商局举报,要求超市给个说法。工商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该超市存在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资兴市工商局对该超市的行为进行了警告,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严格执行“5倍退差”政策,即商品收银价格如高于商品的标示价格,将给予顾客5倍于差价的赔偿。超市方向刘女士表示了公开的道歉 ,并赔偿刘女士51.5元的差价款。对此结果,刘女士及周围群众表示赞赏。

  现今,人们在超市购物时,很少有人去核对商品的标价与结算价是否一致。而有的商家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推销商品,而一旦被发现有“问题”,就以工作失误搪塞。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消费纠纷案件时,主要看超市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是否构成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此案中,超市的行为属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刘女士坚持按标价购买,是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支持 。

  在此,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到超市购买商品时要留意结算价和标签价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可以质疑和举报。郴州日报 刘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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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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