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 扣费不告知
■ 拆分项目重复收费
本报记者万学忠蔡岩红
本报实习生曾博娅
“霸道”、“偷盗”、“忽悠”……这些听起来非常情绪化的字眼儿,出现在一份由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领衔的调研报告中。该调研报告用大量一手素材和严谨的法理分析,将银行乱收费怪现状批驳得体无完肤。
3月11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举办《“不告知收费”研讨会》。会上,孟勤国教授带领数名研究生长达数月调研形成的《银行卡收费不当问题调查研究》(以下简称报告)对外发布。
关键词:10倍
收费项目从300种到3000种
银行卡已经成为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理财工具。自1985年中国发行第一张银行卡以来,全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量超过21亿张。我国现有的银行卡分为三种,包括借记卡(即储蓄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即信用卡)。
据介绍,2004年以前,银行卡不收取任何费用。2004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公告对金穗储蓄卡收取10元的年费,其他几家银行陆续推出收费计划。
近年来,银行卡收费项目不断增多,收费数额上升。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长了10倍。
关键词:霸道
银行业是典型的寡头垄断
银行作为商业主体,收取适当的费用是合理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银行收费的定价权,定价的标准是什么。
报告认为,银行无权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银行与普通企业不同,银行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涉及广大储户的利益,每个国有大银行都有3亿至4亿的持卡人。根据商业银行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银行的性质,报告认为,银行卡收费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在2010年中国银行家论坛上,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陈佐夫认为:银行业除了四大银行以外,还有几十家股份制银行,上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还有一大批外资银行,尽管不能说竞争非常充分,但是不能说是垄断的。
孟勤国教授认为,这一说法“缺乏基本的经济学常识”。有竞争对手并不意味着不发生垄断。评价一个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与参与竞争者的数量无多大关系,而是看这个行业是否有足够的异质参与者。所谓异质参与者,就是在产权结构、经营管理体制、监管体制等方面不同的市场参与者。
当下中国银行业的竞争,虽然数量不少,都与四大国有银行有着或远或近的派生、吏属、复制、分割之类的关系。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2005年上半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为86.66%,到2006年6月份,集中度进一步攀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达到89.41%。个人信贷市场,2006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占到了全部市场份额的79.9%。按照市场结构理论,我国银行业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近年来,银行收费的情况往往是中、工、交、农、建中的一家或几家开征或提高,然后其余银行跟进。商业银行在银行收费上达成垄断协议的倾向十分明显。
报告指出,银行业人士所谓“你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一点问题都没有”之言非常霸道,因为说这话的人知道,面对“众多”银行,公众其实没有多少自由选择的空间。
关键词:忽悠
总行标准分行不执行
调研发现,银行收费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有的还涉嫌虚假告知。调研者登录各银行网站首页查询资费公布情况,发现很多银行的首页上根本查不到银行卡资费表,有些银行虽然能够查到但颇费周折。他们将网上的资费表与银行挂出的资费表做了对比,并且致电银行客户服务询问有关银行卡收费标准,发现有的银行网上的资费标准并不是“最终标准”,各分行可以另立标准。
调研者在中国银行的网站查询到名为“银行卡费率表”的收费表格,有一项“挂失手续费为40元每次”,而此前在网点查询到是借记卡的挂失费仅10元一次。询问客服才了解原来这40元每次是信用卡的挂失费,不是借记卡的。网上公布的这份资费表根本没有区分借记卡、信用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一个费率,消费者通过这个表无法了解真正的收费情况。
又如,密码重置费,银行费率表中就一个标准。有的银行是10元每次,有的银行免费。但密码重置实际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银行卡持有人没有忘记密码,单纯想修改密码的,免费。一种是银行卡持有人忘记密码而重置密码,有的银行收取挂失费10元;有的银行不但收取挂失费,还要收取密码重置费,如中国银行。这些情况没有在资费表中反映,办卡的时候银行营业人员也没有告知储户。
原来,银行登出的资费表只是一个总行标准,各分行还有自己的标准,而储户往往看到的就是总行的标准。报告认为,储户不容易了解每家地方银行的标准,那总行这份资费表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忽悠”人的告知。
关键词:偷盗
不通知储户直接扣费
国内银行在扣钱之前几乎不会通知储户,除非专门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的储户,否则储户在被扣钱之后几乎是不知道的。
调研发现,建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领用合约里,均存在免去银行单方变动条款后通知义务的条款。
报告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免除自己的义务,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保护中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拒绝任何单位扣划”当然包括银行在内。在不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未经司法审判,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私自划扣储户存款,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甚至叫做“偷盗”。
关键词:捆绑
拆分项目重复收费
调研发现,银行将一个业务拆分成几个小的业务进行单独收费,实行双重收费。
以年费为例,4家国有银行都收取10元的年费。
银行称年费用于清理“睡眠卡”。银行认为,目前超过发卡总量80%的卡为“睡眠卡”。“睡眠卡”占用了银行系统的大量资源,影响了真正需要交易的客户的交易速度。在商业银行对银行卡收取年费后,许多客户会主动地将“睡眠卡”销户或者在银行扣收年费时被动销户。
银行不但收取年费还收取小额账户费,理由也是因为存在很多闲置几年不动的“睡眠账户”。
报告认为,既然年费与小额账户管理费的用途和目的都是用来清理“睡眠卡”、“睡眠账户”,督促消费者积极配合银行管理账户。为什么要分开收取呢?这不是重复收费是什么?
事实上,商业银行对客户新开账户持鼓励的态度。不少储户手中都有功能各异的几张卡,由于捆绑了特定功能,这些卡“一张也不能少”。如工行交通卡用来交罚分、农行金穗卡交车船税,加上还公积金贷款的卡、工资卡、商场与银行联手推出的能积分的银行卡等等。如果每张卡都交10元,每个储户为此就要增加一笔不小的额外开支。这相当于“逼迫”居民在银行多开立小额账户,银行可以变相地多收费,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