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畜牧局21日透露,此前济源双汇食品公司发现的19头“瘦肉精”疑似阳性生猪,目前17头已经得到确认,剩余2头排除。截至目前,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仍处于停产整顿阶段。
“瘦肉精”事件曝光后,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纷纷紧急下发通知或者派出督查组进行调查。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次“瘦肉精”事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调查结论。目前,不同的监管机构给出的检验结果也不尽相同。比如河南省质监局的两批次抽检均未发现“瘦肉精”,而济源市政府则检测出双汇冷鲜肉“瘦肉精”呈阳性,这也让消费者一时难以认清事件的严重程度。
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市场总监何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早在2002年,农业部已明确禁止在养殖业使用“瘦肉精”,“瘦肉精”的管理,由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其监管的环节依次为: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相关案件侦破等,有关企业还号称“生猪屠宰要经过十八道检验”,尽管上述监管链条看似完备,但是其实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漏洞。
梳理此次“瘦肉精”事件,从屠宰厂、贩猪户到养殖户,直至媒体曝光前,没有一个环节被监管部门检查出问题。甚至连业内人士也觉得“很奇怪”:在国家有明确法律的前提下,像济源双汇这样的企业为什么敢“顶风作案”?
何勇认为,全国每年出栏生猪在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因此,“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正是暴露出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的缺陷。
何勇介绍说,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针对“瘦肉精”问题,畜牧部门一般实行产地检验。主要依靠畜产品检验检疫中心每月一次或数次的抽查为主,一般省份按制定的2%抽查比例执行。至于外地流入本地的生猪,只要其提供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并且耳标齐全,一般不再检验。进入屠宰环节后,则主要依靠屠宰企业自检。屠宰公司通过化验生猪尿样,进行定性分析,一直以来,执行的都是公司内部标准,一般是按千分之4.5的比例进行抽检。
有分析人士指出,多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九龙治水”,逐渐形成了“都管,又都不管”的制度困局。特别是相关法规对一些部门的职能阐述不清,使得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出现“真空地带”。
工商总局工作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地方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调查和监管食品流通环节,会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是否证照齐全以及食品的来历,但并不负责相关的检疫和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各地质检部门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各种检验和检测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但并不负责其他环节的工作。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认为,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仔细算下来,有7部法律与8个部门在管着猪肉,但往往最终却是谁也没管好,追究起来也不完全是某一家的责任。
浙江一位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多头监管最大的问题就是权责不明。尤其是在一线的食品检验环节,尤为明显。地方监管部门因为经费等原因,往往选择“踢皮球”,一来二去,本应严密的层层监管就出现了漏洞,最终形同虚设。
针对分段、多头监管难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海光明食品集团副总裁葛俊杰建议,一是剥离国家质检、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建立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局,形成农业部、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三个分段监管部门以及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3+1+1”监管机制,并由国务院统筹协调;二是以各级政府为层级,对各分段监管部门的政府检测资源进行剥离,整合并建成隶属该层级政府的公共检测机构,并归认监委部门管理。
中国畜牧业协会副秘书长马闯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去年5月去广东考察时遇到一位干了10多年的贩猪户,这位贩猪户说因为屠宰厂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贩猪户不敢收吃过“瘦肉精”的猪,养猪户也不敢养,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一旦被屠宰厂发现问题,猪贩就要出钱租挖土机掩埋吃过“瘦肉精”的猪,而且还要被抓走,这就是所谓的“杀猪抓人”。
马闯认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要发挥作用,其中政府监管是最重要的基础,不能推卸责任;企业要有责任感,并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来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则不要盲目追求瘦肉率高的产品。如果各个环节都能承担各自的责任,“瘦肉精”应该没有生存的空间。
记者 白田田 侯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