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杭州3月28日电(汪恩民 龚震)28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志军涉嫌抽逃出资、贷款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亿7千万余元人民币,公安部曾发布通缉令对其进行全球通缉,被称为浙江新中国成立以来“贷款诈骗第一案”。
被告人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亦曾是由一百余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之俊系”的“实际掌门人”。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被告人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中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多家关联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为营造资金雄厚的假象以骗取贷款,以及用于“走账”等非法目的,何志军调集骗取的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和增资的注册资本金,先后注册和变更注册登记成立多家注册资本金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空壳企业”。
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后,被告人何志军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抽回,然后采取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用上述“之俊系”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
至案发前,被告人何志军造成银行实际经济损失11亿7千9百万余元。
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2006年7月5日,被告人何志军将骗取的银行贷款转移,仓皇出逃,一度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何志军在吉隆坡某酒店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
庭审自上午10点开始,至下午4时结束,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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