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即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创业大学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减税。
据了解,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对于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应以限额为限。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作者: 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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