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预付费购物卡,在给百姓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渐渐成为了行贿受贿的介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发表文章,从工作实践出发,向购物卡腐败“开炮”。文中,罗猛称“卡小事不小”,为杜绝购物卡腐败,建议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实行实名制。就此问题,记者对罗猛进行了专访。
婉转隐蔽、查处难度大
购物卡腐败已经形成规模
记者:您为何关注购物卡腐败?
罗猛:近年来,检察机关接到购物卡受贿、索贿的相关举报不断增加。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小额多次地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购物卡,比起那些现金、实物及实名的银行卡,无疑让受贿者收得“踏实自然”了许多。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也强调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的行为。这说明中央重视这个问题。
记者:目前这样的案件多吗?处理这样的案件难点在哪?
罗猛:在北京的发案率应该不低,石景山区检察院一份报告显示,购物卡贿赂案件2009年占到了该院立案查处行受贿案件总数的83.3%,但此类案件目前海淀区还比较少。
购物卡腐败往往婉转隐蔽、查处难度大,而最大的症结在于取证难。由于我国对于消费场所保存购物卡消费信息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场所往往以自己只保存较短时间的消费信息(一般为三个月)为由,拒不提供购物卡的消费信息,也在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对购物卡行受贿的查处。
记者:单个购物卡受贿的金额都不是很高,这会不会使查案的成本过大?
罗猛:现在司法机关对于这类案件大多不够重视,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有“抓大放小”的心态,这种数额较小的购物卡行受贿犯罪有时没有被纳入侦查范围。但是,目前购物卡行受贿的行为已经形成规模,我们绝对不能光看其涉案金额少,就放着不办。解决这样的问题,只有提高各部门的主动意识。
购买、消费全过程都应实名
实际操作确实还有难度
记者:“礼尚往来”是社会的老观念了,怎么区分正当的社交行为和犯罪行为?
罗猛:这个问题在办案中比较好区分,如果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购物卡,或者他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向相关单位的领导送购物卡的话,这就可以认定为索贿或者行贿。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超过5000元就可以定罪。现在这种行为的泛滥,往往是因为购物卡非实名制导致无据可查,另外受贿者收取购物卡的行为通常也比较隐蔽。
记者:您建议购物卡实名制,有没有具体的措施?实施起来是否很有难度?
罗猛:首先,我建议购买实名制,就是购买者必须留下自己的身份资料。其次,就是使用人实名制,谁使用这张卡消费,在消费时必须留下真实身份信息。这个操作起来确实是有些难度,但是如果各部门都积极应对,例如发卡单位的上级部门,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都对该类现象进行监管制约,我想这个问题不难解决。一旦解决实名制的问题,以后类似案件就好取证调查了。
记者:在您看来,对于购物卡涉及的犯罪,最理想的处理结果应该怎样?
罗猛:我一直在考虑,购物卡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甚至双币种卡等等已经够用了,同时,现金才是最好用的,不论在什么场所都不受限制,不像购物卡还要受到场所限制。我认为,发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该对市场进行调研,看看这种购物卡是否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只有不超过10%的购卡者是为了用于自己消费,那么,我觉得这种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