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焦点问题之一,公众迫切期望通过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再分配。但是不是免征额定得越高越有助于该目标的实现呢?
一方面,免征额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中免于征税的数额,政府设计免征额应该考虑纳税人及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免征额既要反映纳税人为获得收入而发生的必要的成本费用,也要考虑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开支得到保障。从各国征税的实践来看,普遍采纳按照供养人口决定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的需要的数额。这一次免征额的调整,考虑了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支出,以及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的居民消费性支出,并根据中国家庭人口特征,按就业者供养人口1.93人测算免征额。这一数额是基本合理的,反映了一般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
另一方面,免征额并不是定得越高越好。个人所得税制是否公平,不仅与免征额和税率的高低有关,更重要的是税款如何使用。一个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助于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对公共决策过程的参与热情,从而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
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1994年这一比重为1.42%,2010年为6.61%。然而,当我们使用“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这一国际通用的指标,可以看到,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10%以上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仍然很低,2010年仅为1.22%。
2000年以来,有关机构对公民税收意识的调查结果发现,尽管与间接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数额不大,但因每个纳税人通过这一税种直接感受到了税收的真实存在,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热情显著提高。据有关部门测算统计,这一次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后,工薪阶层约有12%的人需缴税;如果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则只有约3%的人需缴税。纳税面过小,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全体公民福利的整体增进,也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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