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保姆,今年以来在韩女士家为其看孩子、做饭。来韩女士家之前,我们双方约定韩女士除为我提供食宿外,每月还需要支付我工资三千元。今年一月、二月的工资都发得比较及时。但这两个月来,韩女士以她的丈夫出门在外、未支付其生活费为由一直拖欠我的工资。我催要了好多次也没有用,可活一点也不少干。为此我不打算再继续干了,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吗?我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到钱?(读者仇英)
你与雇主之间因为“工资”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该条规定列举的上述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能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处理。但是,即便不属于劳动争议,你的情况也可直接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这样也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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