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药企状告民企侵权案历时四年,审理终结后突然再次开庭
引发外界广泛关注的“美国强生公司状告桂林中辉 公司涉嫌假冒商标 ”一案(详见4月19日羊城晚报a12版《受害企业现身控诉强生 嫁祸》),昨日在桂林市七星区法院突然第六次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涉及跨国药企状告民企而且历时四年,一时引来全国众多媒体齐聚桂林。
而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该案自2007年10月22日桂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9年9月11日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18日七星区法院审理终结并定于6月25日宣告判决以来,截至目前历时已近四年,刑事拘留七人,其中一人死亡,但案件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A
缘起 美国查获“假冒”强生试纸
美国强生 和桂林中辉本是两家从来没有任何业务交往的公司。由于2006年强生在美国境内发现标有强生公司“ONETOUCH”注册商标的假冒血糖试纸,强生便锁定假冒血糖试纸的生产商为中辉公司。
2005年4月和9月,美国强生先后两次在全球召回标注为“OneTouch”系列血糖仪产品。原因是血糖仪所用的试纸可能导致测量数值的错误。
2006年10月,强生生产血糖仪的子公司LifeScan在美国宣布,发现大量假冒强生品牌的血糖试纸,认为假冒血糖试纸均来自中国的中辉公司,这些试纸导致了此前强生产品问题频出,才不得不实施召回。
据中辉公司董事长李中介绍,中辉合法生产通用于强生血糖仪的血糖试纸。2002年4月开始,该产品即以OEM(代工生产)形式出口外销。按照外商要求,中辉在部分血糖试纸操作部位印制one touch (意为一次使用)的说明文字,再由客户二次加工,加上包装 、商标、说明书后销售,从未假冒强生。
李中认为,中辉的血糖试纸质量已达到和超过国际上同类血糖试纸水平,打破了强生的垄断局面,此外,为了转嫁召回危机,才激发了强生栽赃中国企业的想法。
从2006年9月起,在美国、加拿大 、英国、希腊、土耳其等地,短短1个月内突然发现大量假冒强生血糖试纸。因这些国家普遍实行美系、英系医疗器械认证制度,不承认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所以中辉从未向这些国家出口过任何血糖试纸。但强生却通过律师宣布:所有假冒血糖试纸均来自中辉。
2007年3月28日,美国强生以中辉公司与他人共谋,假冒其注册商标、假冒其血糖试纸为由,以民事诉状将中辉公司起诉至纽约东区法院,索赔金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美国强生在纽约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法官“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诬告”,并要强生缴纳100万美元,以备救济被告,此案便不了了之。
就在强生在美国状告中辉的同时,2007年8月,假冒强生注册商标一案也在上海开审。记者拿到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苏姓经销商以上海宝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豪森国际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并对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苏姓经销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认定中辉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为此,强生再以相同的方式向天津市公安局举报,天津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认为中辉不构成犯罪。
B
转战 “ONETOUCH”要告“one touch”
就在强生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民事庭、上海以及天津等地起诉中辉公司的计划受挫后,2007年强生便先后向公安部和桂林市公安局报案中辉公司生产的血糖试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据悉,就在美国强生血糖仪试纸进入中国后,曾试图为“one touch”(一次使用)这一英文词组注册为商标,但由于该英文词组包含有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的特征说明,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未得到批准。后强生将上述词组并拢在一起,变成字母间无空格、亦无意义的字母组合“ONETOUCH”,才于2004年7月21日在中国申请获得血糖试纸注册商标。但在强生血糖试纸包装上的实际使用中,强生用的并不是被核准注册的“ONETOUCH”文字图案,而是“ONE TOUCH”说明文字图案。
于是,强生便以中辉生产部分血糖试纸操作部位印制one touch(一次使用)的说明文字侵犯了强生“ONETOUCH”商标权为由将中辉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此案自2007年10月22日桂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9年9月11日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18日七星区法院审理终结并定于6月25日宣告判决以来,前后已近四年,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据悉,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曾委托广西药监局到中辉公司了解案件情况。广西药监局方面表示,中辉公司血糖试纸的这种通用性,是经过了政府药监局的批准,具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性,试纸通用也是打破市场垄断的有效做法。“至今,我们药监部门尚不清楚美国强生为什么将通用性血糖试纸和假冒血糖试纸混为一谈。”
强生屡次状告中辉
2007年3月 强生和理康公司纽约状告中辉公司和豪森公司
2007年3月 强生到上海举报,豪森公司苏志勇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7年7月 强生到天津举报,指称王焜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2007年10月 强生到桂林举报,中辉生产假冒“ONE TOUCH”试纸
C
疑点 从未被工商认定过的“侵权”
为了证实中辉公司的“侵权”事实,强生找来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原国家商标局 退休干部欧万雄,并组织北京“商标鉴定专家组”,对“中辉公司侵犯美国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司法鉴定,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6月11日庭审中,欧万雄等5名“司法鉴定人”并未出庭作证。同时,由于其所作的对“中辉公司侵犯美国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鉴定(中商鉴字(2009)第01号鉴定书)并没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名,亦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的规定。为此法院并未采信其作为认定中辉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的证据。案件于2010年6月18日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布七日后即6月25日宣告判决。
不过在宣告2010年6月25日判决但又迟迟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在时隔将近11个月后,昨日,桂林市七星区法院突然第六次开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公诉方提出了新的鉴定报告。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方补充了民间机构———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作出“桂林中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桂林中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血糖试纸上的‘ONE-TOUCH’商标与美国强生公司注册的第3384889号的‘ONETOUCH’商标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的司法鉴定。
不过,中辉总经理姚崇德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黄云中认为,该“司法鉴定”对于中辉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本不具备任何证据效力。“认定中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商标局的行政权力,上海公信扬无权行使该权利。”
黄云中强调,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阶段则只能由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来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8月1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 规定》还明确要求:“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标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至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报告,并同时抄报其所属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而中辉公司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金额为5795万元,属于重大商标违法案件,须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监督。但距离立案至今已有4年的时间,直至昨日第六次开庭,在此案中,强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没有拿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关于中辉假冒商标 的认定。
在昨日的庭审中,强生公司只有代理 律师到庭听审。强生方面称:“我们也在等待审理结果,会在宣判后给出公司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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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 纳税大户陷入瘫痪 总经理含冤而死
对于涉及金额高达5795万元的如此重大的“商标违法案件”,为何4年之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却从未参与审查并给予认定,中辉公司方面表示不可思议,也认为有违法规。
更让中辉公司感到气愤的是,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均未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商标侵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桂林市公安机关仅仅依据美国强生的口头举报,于2008年7月15、16日,对包括中辉公司总经理和生产经营骨干在内的七名公司职工实施刑事拘留,大量扣押财物、查封账户,使中辉公司陷入瘫痪,150多名工人连同数百名亲属,陷入经济困境,生存难以为继。据李中介绍,在此案发生之前,中辉公司一年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但是2010年的销售额只有499万元。此外,被刑事拘留的七名员工中,中辉公司总经理姚崇德已因遭受刑事打击和精神折磨,于今年3月6日含冤而死。
陆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