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在全国人大网上征集到了20多万条意见。从讨论情况不难看出,3000元的免征额标准仍是争议最集中的焦点。
全国一刀切的个税免征额虽然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性,但缺乏灵活性,长期形成的个税税源结构失衡状况不仅得不到改观,反而可能有所加剧。效法房产税改革,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免征额浮动权限,有助于平衡地区差距,公平税赋。
个税免征额的全称应该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2006年以来,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但这种调整并未解决单一免征额的三大弊端。
首先是忽略了地区差异。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异明显,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欠发达地区居民的生活支出远低于3000元的标准。根据此前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东南五省贡献的个税占到了全国的一半。
其次是基础数据被低估,个体差异被忽视。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解释,个税免征额是根据“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测算的,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的标准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消费支出。但事实上,由于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构成的不合理,实际上不能很好地体现纳税人个体的婚姻状况、房屋购建等负担差异。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统计根本不包括居民购房、建房支出,这就造成了居民消费被大大低估。因此,一个被大幅低估的基础数据,即使考虑了1.93人的供养系数,也很难真实反映居民的实际消费支出水平。
第三是缺乏动态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物价变化速度非常快,仅对免征额以一种非常态的调整方式,难以跟上物价变化形势的发展。而如果因为调整个税免征额对个税法进行频繁修改,又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个税免征额提高至3000元依然难以解决上述三大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全国规定统一免征额的同时,由省级人大赋予省级政府比如20%的浮动管理权限,既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又不失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个税是地方的主要税源之一,地方政府有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是单纯减少财政收入,居民所得增加会促进消费,地方税源也会从其他税种收入的增加中获得补充。同时,提高个税免征额也有利于经济发达省份留住人才,涵养税源,继续创富。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也符合《“十二五”税收发展规划》的大方向。
当然,对个税免征额采用浮动管理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地区差异和动态调整的问题,但对个体差异的关照依然作用有限。因此,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个税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大刀阔斧的改革。本报记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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