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控中心专家表示:大米使用添加剂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添加剂名单并非一成不变
近日,有媒体报道《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在大米中添加三种食品添加剂。它们分别是双乙酸钠(防腐剂)、脱乙酰甲壳素(又名壳聚糖,功能是增稠剂、被膜剂)和淀粉磷酸酯钠(增稠剂)。有专家认为,大米使用防腐剂在工艺上并无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应该撤销。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他认为,大米使用添加剂,并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添加剂经安全性评估,方可获准使用
陈君石介绍说,食品添加剂要列入国家允许使用名单,有很严格的过程。我国使用食品添加剂都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然后获准使用的。
淀粉磷酸酯钠是一种增稠剂,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大米制品如米粉可有条件使用。在目前工艺条件下,大米使用增稠剂完全没有必要。既然没有必要,为什么还允许大米使用添加剂?
“安全性和食品加工工艺必要性是两个问题。”陈君石说,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首先考虑的是安全性的问题。双乙酸钠、脱乙酰甲壳素和淀粉磷酸酯钠是卫生部按照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于2007年以前审查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食品添加剂。至于工艺的必要性,主要是取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
若有安全隐患,卫生部将重新评估
陈君石表示,在食品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添加剂,不会构成食品安全事件。食品添加剂并非是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中规定,加在什么食品中(即使用范围),加多少量,都有明确的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一般是超范围使用或者超量使用,都是违法的。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是不会有安全问题的。至今为止,我国所有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中,没有一件是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
陈君石强调,食品添加剂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非一成不变。依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要求,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具有技术必要性,或者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其存在安全隐患的,卫生部将及时组织重新评估。任何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工艺上认为没必要都可以提出来。根据专家和行业代表的讨论,如果达成一致的话,该食品添加剂就可以从名单中取消。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和严格监管,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记者 王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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