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6月23日电 (记者 陈静)一架满载的津巴布韦货机刚起飞时在浦东国际机场上空坠落,全部货物毁于一旦。垫付了巨额运输费用的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将货物代理商告上法庭,索要包机费和操作费。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向中外运支付包机费人民币283万元、操作费人民币41706元。
据悉,成立于2003年的天行健是一家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找到了在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中外运,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008年2月25日,天行健上海分公司与中外运签订了一份《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中外运办理航空货物国际进口和出口运输;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全部交中外运发运;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报关、制单等工作,中外运负责其货物的机场打板交接事宜。
2009年11月,中外运与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又签订一份《包机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中外运将同月26日去德国的一架SZW津巴布韦包机转包给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包机费为283万元,并收取相应的打板操作费和上货航地面费用。
之后,中外运向航空公司先行垫付了包机费用。孰料,最终定在同月28日起飞的航班因事故于起飞时在浦东国际机场上空坠落,火势非常凶猛导致机上货物都被烧毁。
事后,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得到了航空公司的理赔答复,由航空公司对空运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中外运向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索要包机费、操作费时却遭到了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拒绝。为此,中外运将天行健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法庭上,中外运诉称,其已全面履行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受委托事务,并已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给被告。两被告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民事代理合同关系,乃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包机运输的协议。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在合同中仅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对此后货物的运输行为原告并无履行义务,也不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之间系民事代理关系;原告完成了打板义务货上飞机,并为被告垫付了运费,原告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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