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看,个税起征点的提高确实是一个惠民之举。有专家表示,这一政策调整可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不过,关于个税,还有太多问题需要厘清。
目前我国的税种以流转税为主,公民获得的财产收入已经在财产流转环节中多次被征税,在所得税层面上再次征税,本质上是一种重复征税。而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则是尚有缺陷的财产制度——我国目前一直未建立起以家庭为主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在此情况下,不论个税起征点是高或是低,对居民实际生活的影响都难以判断。而且,由于目前不少纳税人普遍存在灰色收入(这方面的税收自然就无法征收),因此“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效果有多大自然也就不好判断。
在笔者看来,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为核心的个税制度改革,充其量只能是税收结构体系的稍稍微调,其效果不会像专家所想像的那样显著。而且,就税收结构体系改革来说,最关键的应该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管,让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纳税义务和权利的对等保障,否则,没有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纳税人一直都会存在“没有自豪感反有吃亏感”的感觉,而不会有纳税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这些问题其实不难解决:通过人大立法建立税收诉讼制度,让地方政府随意支配税收搞形象工程等行为能够受到纳税人的监督,并可以追究到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落实法律法规,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税收知情权、税收筹划权、税收减免权、退税请求权等权利,彻底改变“履行义务多享受权利少”的现状。
个税起征点提高载不动税制改革尤其是个税积弊之舟,个税起征点提高只是税收结构体系改革的小小补丁,寄希望于通过它真正“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是简单化的想法,对此,相关部门应有足够的认识,然后才能“知不足而更给力”,真正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为核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进而通过个税制度改革对居民收入分配起到公正、公平的调节作用。(薛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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