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微型企业中就业的人数比例较高,但是其所获得的资源占比微小。而在有关的税收和各种收费面前,微型企业往往承担了与其付出、所得并不相称的负担。
近日,几家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取代2003年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新的规定在原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之外,增加了“微型企业”的新分类。(据7月5日《新京报》)
在过去的中小企业标准里,数百人甚至上千人、产值上亿的一些企业,与只有数十人甚至数人,产值可能只有几十万元的企业,都放在一个类型里。由于差异过大,从而造成政策上的不普遍适用。新的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划分,除了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外,主要的着眼点应是政策的分类细化,而对于微型企业,则要给予重点的关怀。
虽然全国众多的微型企业的产值和利润加起来可能还没有“三桶油”多,但是对于中国的重要性可能远远超过“三桶油”等众多的国有企业。根据业内人士分析,微型企业单位投资的就业容量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弹性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
数据显示,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因此从就业来看,微型企业类经济主体在全部的经济中,已经是三分天下超过其一,正处于黄金分割的最佳水平。
虽然目前在微型企业类经济主体中就业的人数比例非常高,但是其所获得的资源在整个社会资源中比例非常微小。而在有关的税收和各种收费面前,微型企业往往承担了与其付出、所得并不相称的负担。因此,对于微型企业的关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正视微型企业的税负和收费问题。微型企业创业艰难,利润微薄,所以必须在税费问题上特别对待。前几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后部分地方对于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减免过一段时间,未来不妨把这种临时措施作为固定政策延续下去。同时,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于微型企业类经济主体收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也应该禁止。
此外,对于微型企业雇佣的从业人员的待遇支付而产生的连带负担,也需要系统的综合考虑。目前的微型企业的就业人员,员工收入一般在社会的平均水平甚至是最低工资附近,业主为其交纳的各种养老保险金等负担也是不轻的,因此各地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微型企业类经济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缴费的比例。同时,对于在微型企业就业的人,当地应该给予他们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等便利,也可以给就业者达成加薪的效果。
其次,对于微型企业要给予信贷上的便利。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而微型企业贷款是难上加难,所以必须对于微型企业类经济主体的群体给予在信贷上的特别关怀,各银行应该在信贷的总额度上,划出相当部分的额度来支持微型企业。
□陈东海(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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