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如果卖“问题肉”,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昨日,市农业局介绍,湖北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对从外地引进活体动物饲养,《条例》也作了规定:货主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胡蝶李伟 马涛 谢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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