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昨天表示,央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等省和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省和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扩大至全国。(记者陈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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