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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月饼税”本能反感 月饼和税都有“罪”?

2011年08月29日 09:1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人情必须让位于法理。所谓的“月饼税”实质就是所得税,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工作取得的现金和非现金都应交税,是纳税人的义务

  高价月饼本就买不起,再交税更让人伤不起!

  日前有媒体证实,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虽然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昨日,税务专家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确实是个税法律中的明文规定。公众的不理解,除了来自对“月饼税”字面上的误解,症结还在于月饼价位虚高致纳税人心理不认同。

  法律规定在先

  实际上,自2009年“月饼税”的字眼“惊现”至今,仍为不少职工所不知。

  据媒体测算,一个月薪4000元的职员,价值300元的月饼被计入月薪计税后,大概要为这盒月饼缴45元的“月饼税”。然而,尽管多数公众对于这一福利性质的所得需征个税表示不满,但税务专家依然指出此纳税义务无可厚非。

  有税务专家表示,所谓的“月饼税”实质就是所得税,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公众的不满更多缘自对“月饼税”这三个字的直观反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员工所得的红包、月饼等均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世界上两件事不可避免:一是税收,二是死亡。”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昨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因为工作取得的现金和非现金都应交税,这是纳税人的义务。

  但反对征收“月饼税”的人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应缴纳个税的项目并没有涉及“实物福利”。

  对于税收法律存在弹性的说法,汪蔚青表示,中国法律属大陆法系,法文下面有相应的实施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情况。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上位法中有个“其它”,因为经济法具有滞后性,这就要求下位法对具体条例进行完善,本身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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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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