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3500元个税起征点(免征额)使得全国缴纳个税的人数由8400万锐减至2400万,政府财政则因此一年减收1600亿元。相对于今年有望突破10万亿元的财政收入总额,1600亿元只是“小菜一碟”,正如许多专家所言,个税法修订只是税制改革的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任重而道远。
减轻税负以“藏富于民”,让税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众对于税制改革的最大诉求。而要让税收更加合理,首先要让税收更加合法。近日,有好消息传来:财政部日前在一份意见中提出,将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见8月31日《中国证券报》)
税收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征哪些税、征多少、怎么征等问题理应通过立法确定,即“税收法定”——这里的“法”专指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因此“税收法定”意味着,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确定税收征缴。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我国税制的一大特色便是征收依据并非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税收暂行条例。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有19种税,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外,其他税种都以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比如最近舆论热议的房产“加名税”,所依据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以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税收项目和数额,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政府难免有扩大自身收入的冲动,由政府自行拍板,往往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
其二,很多税收暂行条例是十几二十几年前制定的,当时“开门立法”制度与征求社会意见程序缺失,条例的民意含量严重不足,带有或浓或淡的“部门利益”色彩,其正当性、合理性受到质疑。
其三,一些税收暂行条例与现行法律(上位法)规定不相符,条例之间也存在冲突。同时,由于“暂行”时间太久,一些税收条例与社会发展脱节。比如,在住房市场化改革尚未全面推行、房屋权属转移(加名、赠与)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的1997年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遭遇如今的“加名税”之争,可谓老条例遇到新问题。
因此,通过出台行政法规于民取税之行当止,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经过“人大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民意关”(征求社会意见)的锤炼和洗礼,税收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更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逐步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其实是弥补税法的历史欠账。“税收法定”在去年车船税立法、今年个税修法过程中已现端倪,其步伐有多快,关键在于决心和诚意。(晏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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