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早有规定,并非新增税种
月饼税、婚前房产加名税的争议,都源于“加税焦虑”
然而,一个合法征收的税种缘何引起广泛争论?专家胡怡建表示,从近来几次有关税收的公众反映来看,“月饼税”并不是公众唯一焦虑的对象。
8月中下旬爆出的“婚前房产加名需要征收契税”也引起很多争议,而这一税种征收事实上和月饼有异曲同工之妙。胡怡建表示,“月饼税”合法,也不合情;而在立法部门没有详细解释细则前,“婚前房产加名契税”其是否真正存在产权转移仍有待确定。
专家认为,从这些事例可以看出,公众所虑确实不在“月饼税”,而在“税感”日渐强烈。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等间接税是税收收入的主体,这与西方国家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不同。根据财政部数据,2010年,主要以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的流转税,占同期国内税收总额的五成以上,间接税的“税感”并没有直接税来得强烈。
但是,由于物价的上涨和购买力的缩水,让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在执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逐渐开始“算计”自己的权利:税负到底是轻还是重、间接税有多少摊在消费者头上、税收最后有否用于民生?从对自身纳税义务的正视,到作为纳税人权利的觉醒,不少人戏称,中国正在进入“税感”时代。
税务知识的繁杂和专业,让很多百姓一头雾水。某知名网站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四成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我连自己交了什么税都不清楚”,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我交了税却不知道税干什么用了”。
“近几年我国在财政的投向上偏重了生产型公共投资领域,相对弱化了在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和福利上的投资,一些高收入人群征收存在漏洞,再加上很多负面新闻使得公众认为税收并没有被公平公正地使用,从而加剧了这种焦虑感。”汪蔚青表示,这是公民“税感”日益强烈的又一原因。
“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早有规定,并非新增税种
月饼税、婚前房产加名税的争议,都源于“加税焦虑”
在我国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民众对税收政策更公平有效迫切热盼的今日,税制改革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专家表示,在法律确定的情况下,法大于理大于情。但既然有不合理和不合情的情况存在,就说明还需要进行税制改革;执行法律必须有法必依,但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讲理讲情。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个税改革也应该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改变,以家庭总收入为单位进行综合考量,这样会使我国个税征收更平衡、更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过程中,免征额从最初讨论稿的3000元,到最后正式确定3500元的免征额,虽然只有500元的差距,却被专家认为是“税改一小步,民生一大步”的做法。
胡怡建表示,立法部门在进行税法调整时,也应“算计”税法改变可能带来的税收减少和对老百姓满意度增加之间的平衡。
据新华社
随着中秋节的临近,关于征收“月饼税”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目前,经过一段时间的媒体讨论和专家释惑,结论已经越来越明确: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的确合法应收,且已长期征收而并非新税种。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鉴于我国公民的“税感”日益强烈,“加税焦虑”日重,如何采取措施让赋税更加公平合理、税收的使用更加科学和面向公众,让公众的“税感”中幸福的成分不断增加显得尤为重要。
中秋节将近,作为员工福利很多企业都将向职工发放月饼,小小月饼需要征税却引起了轩然大波。在某知名网站的微博上1.6万多网民参与的“公司发月饼该不该缴纳‘月饼税’”的投票中,92%的网民都表示不该征收,认为该征收和不好说的网民仅各占4%。
事实上,月饼作为公司发放的一种福利,在税法中早有规定,是应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新增税种。
早在200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各企业要加强福利费管理,规范福利费的核算。
而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只包括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就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福利均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指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后,如果单位发放月饼,即“扣除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月饼实际购买市场货币价格”超过3500元的个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在免征额之下,无需缴税。“根据新的免征额,大部分二三线城市的工薪阶层应该可以免于缴纳‘月饼税’。”
专家认为,“月饼税”一直征收,并非今年的新事物,不过监管和征收成本比较高,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如今只是又被拿出来说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