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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偷吃超市葡萄 所属公司被罚款5000

2011年09月06日 17:3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消费者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都希望看到整洁的货架和干净的购物环境,而保洁这个事儿,超市一般是委托保洁公司来做的。可以说,超市和保洁公司就是一种相濡以沫的关系,可是最近却有这样两家公司,因为一颗葡萄要分道扬镳了。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乐购超市黄村东店与保洁公司,将在明天解除合作关系,原因是保洁员老秦工作时,看见几颗葡萄散落在货架上,就吃了一颗。这哥行为被超市发现,超市对秦先生所属的保洁公司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保洁公司对这个罚款并不认可。认为是超市方面以此为借口,逼迫保洁公司解除合同。因为两家公司之前的合作并不愉快。

  买卖不成仁义在。吃一颗葡萄罚款5000元,我们不了解乐购超市方面的依据是什么,从金额上来看这颗小小的葡萄确实是不便宜,快赶上金豆豆了。

  超市能够以什么样的标准能够开出这样狮子大张口这样的价格呢?对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光昱认为:可能追究5千元违约金可能更合适,因为罚款给人一种不平等签订的协议,如果他有任何依据的话我相信保洁公司一定是跟超市之间签订了保洁服务协议,这个协议有可能对不当的行为引起的损失或者说如何追责责任作出了规定,如果说他有依据的话5千元可能是依据这个协议做出来的。因为超市和保洁公司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主体,所以说他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开出这个价格首先要看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没有这个约定。第二,就算这个协议有约定的话,很明显一颗葡萄肯定是不值5千块钱的,假设说这个合同定的非常不公平的话,保洁公司如果有异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变更这个合同。

  超市和保洁公司是一个平等的主体,是否有处罚的权力?李光昱认为:罚款会给人带来一种双方是不平等主体的感觉,比如说是管理机关,被管理人做的罚款。当然合同里面本身也可以这么写,就是说我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另一方违约罚款,我觉得并不能说这个词,用“追究违约责任”可能是更恰当一点。

  相类似于这种纠纷,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李光昱说:我觉得这种罚款肯定是超出了一般人认识的常理,就我个人推断可能合同中也未必了进行这种约定,很可能是超市以前和保洁公司相处的并不是很愉快,超市找了这么一个理由可能借此希望终止这个合同。

  对于两个公司的这起纠纷,当事人秦先生确实有错误,他在超市吃了葡萄,这是事实。

  秦先生解释说:果蔬区缺人手的话,会叫他去帮忙。当时他看见货架上有散落的葡萄,觉得就这样扫走扔掉太可惜了,就拿起一颗吃了。不巧这一幕被超市摄像头拍了下来。

  超市最怕的就是丢东西,所以很多超市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措施。因此被怀疑偷拿超市商品而闹出的纠纷屡见不鲜,超市也多次被质疑过于霸道,或者因为强行搜身而引发侵权行为。

  偷吃超市东西的行为从道德层面上来说是为人不齿的,超市购物这种形式本身就需要双方的一种信任和默契,更人性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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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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