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所
不同地税所解释截然相反
记者昨日以纳税人身份拨打了第一涉外税务所的咨询热线,询问为何9月初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按照旧个税法纳税,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很正常”,并解释称“因为按照新税法规定,你现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税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报纳税才能适用新税法,起征点才能是3500元,现在你交税就是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
在记者追问9月5日发放的8月份工资,究竟算是“8月实际取得”,还是“9月实际取得”,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这算是8月份实际取得,适用于旧税法。”该工作人员强调,“最准确的就是从10月份中期交税才适用于新税法”。
记者随后致电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却截然相反:“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权威解释
8月工资9月发执行新个税法
此前,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究竟是按照旧个税法纳税还是新个税法纳税,曾经引发多种猜测。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46号公告中作出权威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解释也引发了争议———“实际取得”究竟是工资薪金实际到手时间,还是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
8月30日,北京市地税局就新个税法的实施作了详细解释,明确了“实际取得”指的是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这也就意味着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9月才是“实际取得”的时间段,因而适用于新个税法。
记者昨日又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线工作人员确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按照新个税法纳税。该工作人员并表示,如果公司仍按照旧个税法计税,纳税人可以举报。当记者询问有税务所解释内容与12366为何正好相反,该工作人员表示:“我所说是权威解释。”
本报记者 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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