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7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针对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9月份所领取的8月份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在起征点征收。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该负责人表示,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对于这种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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