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有效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 给 “ 自 己 人 ” , 合 伙 商 量 “ 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在查办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一案中,张春山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使不合乎标准的长春鑫力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中顺利中标。其他公司对中标提出置疑,张春山负责对该公司进行复核,最后确认中标有效。张春山两次收受2万元好处费。
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张昕说,公开公示的信息太过简单,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无从谈起。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案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体“高价”采购事件,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制度上“补漏”,公众监督让“明规则”无处遁形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认为,监管存在“漏洞”,导致被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甚至滋生腐 败 。 要 刹 住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 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真正建立让广大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和出现的各种怪现象,实质是政府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问题。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关专家认为,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民众监督全程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来,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傅大中等人建议,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马丽敏说,通过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引入公众监督,避免在“招投标关”中暗箱操作。
“公告关”也不能一“公告”就了之。汪玉凯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随时将采购过程及中标公告纳入公众监督。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周立权 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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