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8月工资在9月份领取,按照权威说法,个税按新个税法即3500元起征点征收。但记者咨询不同税务所,发现仍存在依照新旧法征收两种解释。有的纳税人工资仍按旧的起征点征税。(9月7日《新京报》)
为什么会出现个税计征解释打架的现象呢?原来问题出在权威解释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种解释并不明确,给各地留下了对“实际所得”计征时间“自由解读”的空间。
然而,个税征收解释不能“神仙打架”,让纳税人遭殃。如果8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发放适用于新个税法,那显然对纳税人有利,反之,纳税人就吃亏了。而如果甲地按新个税法征收,而乙地按旧个税法征收,则对乙地纳税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个税解释不统一,要么造成国家个税流失,要么造成个税征收不公。
由此暴露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法解释权限混乱。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结果同一条款“释”出多门,往往让人无所适从。再者,也不排除有关地方税务机关,为达到多征税目的,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
笔者建议,应按法制统一原则,如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则直接上报。而裁决应按“从新、从轻”原则,裁决结果不能让纳税人吃亏。 (杨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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