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9月15日称,自9月25日起,火车票退票费标准下调: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每张车票面额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这一起始于1997年12月的霸王条款,已实施了整整14年。14年来,铁路部门到底攫取和盘剥了多少民众利益,应该不是一个小数目。
现在的问题是,类似于退票费这样的霸王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垄断领域,几乎每个领域都存在许多霸王条款。不规范规矩。譬如银行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条款,为什么顾客在银行收到了假钞、少了钱离开柜台银行可以不认账、不负责,而银行如果收到了假钞、多付了钱却要顾客认账、顾客负责呢?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再如移动电话中的漫游费,虽然谁都知道这是霸王条款,国外也早就取消了漫游费,但消费者却无可奈何。
可以想象,铁路部门能够放下身段,来一次主动纠错,可能与近一段时间以来铁路部门各种负面新闻不断、事故频发、受到舆论和公众的质疑追问有一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算是一次舆情公关。因为,有关退票费的问题,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在争议中度过的,要求取消退票费的呼声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铁路部门根本就没有把舆论和公众的要求放在眼里。
问题在于,在法制社会下,对各种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不是在法制框架内、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要借助负面新闻、重大事故等非正当手段来推动,这不能不令人深思、令人担忧。要知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允许、也不应该有大量不规范行为的存在。如果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不能在公平环境下进行竞争和利益博弈,那么,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无形中加大社会的内耗、增加社会的运行成本。
正因为如此,铁路部门下调退票费标准的行为,只是一次有限进步,也只能给予有限掌声。更期待的是,铁路部门的这一举动,能够产生鲶鱼效应,能够触动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法治神经”,能够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行为和规范,看一看还有多少与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相悖的条款和规矩,主动加以纠正和规范;而不要让铁路部门的举动成为一个孤本,成为一个只有个体价值,而没有社会价值的行为。(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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